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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合肥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日)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面向社会举办的各种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和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
  第三条 申请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举办者应当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各项材料。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办学许可证》。
  第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单位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市(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方可发布。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3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高级技术证书。
  (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10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5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质量合格证书。
  (四)实用技术培训参照中级技术培训任职条件确定。
  第六条 凡申请办学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报市(县)劳动部门审核。经审核符合办学条件的,由市(县)劳动部门发给《职业技能办学许可证》。无办学许可证的,不得发布广告、招收学员、实施培训。
  第七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高级及其以下各等级培训以及各类实用技术培训。三县劳动行政部门可审批在本县范围内的中级及其以下各等级培训,以及各类实技术培训,并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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