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站以社会化鉴定为主;工人考核委员会以指导、协调本行业、本系统在职职工的职业技能鉴定为主。
根据实际条件和工作需要,由市劳动局统筹协调,两者鉴定对象可互相调整。
第九条 鉴定对象主要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短培班)的毕业生(结业生);
(二)经社会办学培训单位培训的毕(结)业人员,个体从业人员,待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自学人员;
(三)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的职工;
(四)其它需要认定职业技能者。
第十条 技术类工种技能鉴定分为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级别,各级别报考条件如下:
(一)申报初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3年以上本工种工龄或为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毕(结)业生;
(二)申报中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5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初级工证书3年以上,或为专业对口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三)申报高级工技能鉴定者,必须具备10年以上本工种工龄并持有中级工证书5年以上,或为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技术水平高确有专长的人员,经单位推荐,考核单位初审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可提前或越级考核。
第十一条 熟练制工种的报考条件按照岗位规范的要求确定。
第十二条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人员须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持本人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现有技术等级证书等)在所在地相应的鉴定站报名,鉴定站经审核后发给准考证,按规定进行考试。
第十三条 各工种与岗位技能的鉴定均对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列出的工种,依据国家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或岗位规范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鉴定分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两部分进行,理论考试采用笔试,操作技能可采取典型工件加工或在规定时间完成规定作业,也可结合生产和作业项目进行模拟考核。实际操作考核必须有3位以上考评员实测评分,并对每位考生认真填写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