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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1994年8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肥地区市政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承担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中修市政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市政工程建设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或供应单位,均应按照本办法接受质量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工程是指道路、路灯、桥梁、隧道、供水(管网)、排水(雨、污)、污水处理、防洪、洗车场、公交保养场、站点、停车场(含广场)、供热、煤气(管网)、园林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质量监督管理机构与职

  第四条 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本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
  (二)掌握本地区市政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工作经验。
  (三)负责组织评选、审定市级或申报省、部级优良工程(产品)。
  (四)负责本地区重大市政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市政质监站)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核查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施工、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二)监督市政工程勘察、设计、测试、施工、监理单位和市政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生产单位执行技术标准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
  (三)根据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规定检查工程质量,核验或评定工程质量等
  (四)监督检查市政工程设计、施工质量和市政工程所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参与质量事故的处理。
  (五)推荐本地区优良工程(产品)参加省、部级优良工程(产品)的评审。
  (六)核准县质量监督站评出的优良市政工程。
  (七)对县质量监督站市政工程监督业务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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