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
(1994年9月2日)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计委(94)财综字第81号《关于公布第三批取消的收费项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此次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各执收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收费。已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应在1994年9月30日前到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注销收费项目手续,并到原购买收费收据的财政部门办理退票手续。逾期不办者,财政、物价部门1995年将不予办理年审手续,并收回收费许可证。
二、各区、县财政局、物价局应积极组织力量,对涉及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对拒不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继续收费的,应依据《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