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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销货清单的汇总销售额应与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一致:购货方应索取销货清单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指增值税额以外的价外收费)者,如果价格与价外费用需要分别填写,可以在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填写价、费合计数,另附价外费用项目表交与购货方。但如价外费用属于按规定不征增值税的代收代缴消费税,则该项合计数中不应包括此项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项目表(样式附后(编者注:略))应填写购销双方的单位名称,收取价外费用的商品和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价外费用的项目名称,单位收费标准及价外费用金额(单位费用标准乘以数量),并加盖销售方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购货方应索取价外费用项目表一式两份,分别附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之后。
  六、商业零售企业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取得购买方有统一编号的“一般纳税人”戳记的税务登记证(副本),未能提供的,销货方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七、商业零售企业及其他企业开具专用发票时,必须按规定将全部联次一次性逐项如实填开。已使用的专用发票其存根联、记账联如有应填而未填,填写不实,填写差错的,属于未按要求开具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一经查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罚则的有关规定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八、一般纳税人的购买方向商业零售企业购买商品时,对取得的专用发票如发现有不符开具要求的购买方有权拒收或退回,销货方应重新按要求开具,否则,不得作为抵扣税款的凭证。
  九、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由税务机关统一式样和监制的专用发票(包括电子计算机机外发票),对未经税务机关允许,擅自设计和印制专用发票并已开具使用的一律无效,查实后,依法从重处理。
  十、各分局、区、县(分)局要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管理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反映和解决操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经常进行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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