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54号 1994年3月29日)
国税明电[94]35号和国税明电[94]39号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作了补充规定,现根据上海的情况,贯彻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销双方税务登记号的填列的规定,目前本市的税务登记换证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至3月底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将陆续发到纳税户,凡收到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即可启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从4月1日起,全国将一律使用新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号”,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均须在“销货单位”和“购货单位”的“纳税人登记号”栏内填写新的纳税人登记号;否则该“专用发票”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二、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
三、上海的供电部门和自来水公司已经全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供电部门已全部印制好各市内和县公司的增值税机外发票,自来水公司也已领购手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这二个部门原则上都应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外销售电力和自来水。但由于种种原因,仍有部分一般纳税人无法取得这二部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在5月1日前仍可按这二部门开出的单据,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该项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购进电力或自来水进项税额=(购进金额÷(1+电力或自来水的税率))×电力或自来水税率
销售给消费者的电力和自来水,因上海原地方性文件规定,尚未使用发票,市局将于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全部进行监制。到时将另文通知。
四、为了减少开具专用发票的工作量,降低专用发票的使用成本,销售货物品种较多的,可以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如果所售货物适用税率不一致,应按不同税率分别汇总填开专用发票。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可以不填写“商品或劳务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和“单价”栏。汇总填开专用发票,必须附有销售方开具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销货清单格式附后(略))。销货清单由上海市税务局统一印制,各直属分局、区、县税务(分)局在4月5日前到武宁路发票仓库购领,销货清单的印制和发售价格将另文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