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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公民义务献血暂行办法(1998修改)

  
  第十六条市献血办公室应按本市符合献血条件人口百分之五计算 ,制订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组织各地区、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公民献血前,必须到献血办公室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体 格检查,合格者持体检单及本人身份证献血;体检不合格者不得献血。公民每次献血量为二百毫升,自愿多次义务 献血者,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八条公民献血实行无偿的原则,履行无偿献血义务的,由采血单位发给《公民无偿献血证》。
  
  第十九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在献血的当日和次日享受公假。
  
  第二十条对完成当年公民义务献血指导计划的单位,由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发给《单位完成献血指导计划证》。
  
  第四章公民用血
  
  第二十一条任何公民因伤、病医疗时,均有用血的权利。公民用血按照献血义务与用血 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和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行个人储血、单位或家庭互助、社会援助和献血者享受优待的用血制度。
  
  第二十二条公民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献血义务的,凭本人献血证 明和《居民身份证》(或 户口簿)到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办理用血手续,供给献血者本人或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下同)相当于献血量二倍的血液。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不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家庭成员用血后,持医疗用血收据和献血证明报销相当于献血量二倍的医疗用血费。其中,有工作单位的分别在本单位和当地献血 办公室各报销百分之五十,无工作单位的在当地献血办公室报销。
  
  第二十三条单位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其职工实行单位 互助用血的办法,凭单 位上一年度《完成献血指导计划证》和工作证(或离、退休证)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 申请办理用血手续。
  
  单位未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其职工就医需用血时,须凭医院开具的《用血通知单》,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用血手续,并缴纳相当于用血量所需费用二倍 的用血押金。单位在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上一年度献血指导计划的,押金退还;在限定的期限 内仍未完成献血指导计划的,押金不再退还。前款规定,不适用该单位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单位内已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血。
  
  第二十四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符合献血条件而未履行献血义务, 其家庭其他成员也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凭医院开具的《用血通知单》向所在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申请办理用血手 续,按其用血费用标准二倍收取用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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