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督、检查本办法在辖区内的执行情况;
(二)根据市年度公民献血指导计划,制订本县(市)的年度公民献血计划;
(三)组织和实施公民义务献血工作;
(四)决定和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处罚。
第十条公民所在单位、居住地区组织有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单位(地区)公民义务献血指导计划;
(二)根据市、县(市)献血办公室的安排,组织本单位(地区)公民体检和献血,保证本单位 (地区)献血指导计划的完成;
(三)协助市、县(市)献血办公室做好用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采、供血单位有下列职责:
(一)向医疗单位提供全血及各种成分血,做好医疗供血工作;
(二)严格执行献血体格检查标准和采血、储血技术规范及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血液质量, 符合卫生标准;
(三)配合临床医疗,积极推广成分输血,实行血液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医疗单位有下列职责:
(一)根据病员病情决定用血,做到计划用血、科学用血、节约用血;
(二)严格执行输血技术规范,确保输血安全;
(三)配合血液管理机构做好用血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对需用血的病人开具市献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用血通知单位》。
第十三条市中心血站负责对各县(市)血站进行技术指导,统一调度血液。
第三章公民献血
第十四条本市行政辖区内十八至五十五周岁的公民,经体格检查 符合献血标准的,均有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的义务: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二)高等院校(包括军事院校)和高中后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献血一 次;
(三)驻徐部队(包括武装、消防警察部队)的军人,在服役期间献血一次;
(四)外地公民在本市暂住二年以上的,献血一次,超过五年的,每五年献血一次。
第十五条有工作单位的公民和学生、军人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 进行,也可以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居(村)民委员会组织进行,也可以凭 本人身份证直接到当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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