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1元/公里-1.4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0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60元。
  (2)长途客运(不分车型)一律核定承包收入1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45元。
  (3)个人带车挂靠企事业单位从事客运业务的,一律按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十一)(交通运输Ⅱ)核定月运营收入金额扣除30%的维修费用以后,依适用征收率计征应纳税款。
  2.个人对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承租经营的,根据不同承包、承租形式,按下列征收率表计征个人所得税。
  3.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个人所得,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支取或以任何名义分解、暂存、转户,均应先按规定依实际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后,又转包给他人经营的,应按各自实际所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一人承包、承租两个以上企事业单位的,其取得的承包、承租所得,应合并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以在承包承租协议上签字人为纳税义务人,签字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分别按签字人各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7.对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分次计算予征,但所属月份不得重复。在分次计算预征时,为计算简便,其适用税率不再换算全年,而是以每次收入额以全年适用税率计算预征个人所得税。年终汇算时,多退少补。按次预征时的计算公式为:
  按次预缴应纳所得税额=[(一次取得数月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此期间各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800元×所属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所属月份已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
  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全年工资薪金所得)-800×12]×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各次预缴个人所得税总额。
  个人承包、承租企事业单位,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凡达到纳税标准的,应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时,按月缴纳的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准予扣除。
  四、关于单位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后给个人奖励所得征税问题。
  属于单位所有的专利批准实施后,单位对任职受雇的职务发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收入,在计征应纳税款时,可单独扣除800元以后,按工薪收入,但不与支付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