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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经市政府批准,本市个人所得税减征范围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规定如下:
  (1)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证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人员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一二个帮手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局批准,减征30%的个人所得税。
  (2)(1)项所称残疾人员是指盲、聋、哑、肢体残疾;孤老是指无法定扶养人;烈属是指烈士的直系亲属。
  (3)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给予一年以下(含一年)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批;需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一年以上照顾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报区、县税务分局审核后报市税务局审批。
  (4)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申请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减免税申请书一式两份,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申请书》批复后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存一份。
  4.在集贸市场内设有固定摊位,长期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按月征收税款的,按市局京税五字[1994]10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月生产经营收入全额实行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集贸市场内临时(或一次性)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业务的,一律依3%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5.对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应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能交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在没有新规定之前,仍按市局原定征收率(征集率)计征。
  6.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款,按下表所列税率及速算扣除,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计算公式为:
  月预缴个人所得税额=月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关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个人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与企事业单位签定承包、承租协议,上缴一定的承包、承租费用后,对企事业单位经营成果,承包、承租人享有所有权,而取得的个人所得。
  1.个人对出租汽车企事业单位车辆承包、承租,从事客运出租的,由于收入凭证、费用凭证不全难以查账征收,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按下列标准核定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
  (1)收费标准:1.6元/公里-2元/公里的车辆,核定承包收入2500元,依3%的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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