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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有关内容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出租汽车驾驶员取得所得项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一、二款;第二条第一、二、四、五款;第三条第一、二款;第四条;第六条第一、二款”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五[1994]29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标准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分别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单位和雇佣单位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调查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达到纳税标准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8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800元(含800)的免予征税并退还全部预缴税款。
  二、关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
  1.实行查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5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从业人员计税工资扣除标准规定为每月300元(含奖金和各种津贴、补贴)。
  2.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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