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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卷烟产品增值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5月1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卷烟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2号)


  据市烟草公司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49号关于部分卷烟产品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的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要求仍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考虑本市卷烟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请求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上海市烟草公司卷烟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仍以实际出厂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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