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宜城撤县设市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民行批[1994]93号文批复我省: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撤销宜城县,设立宜城市(县级)。现将撤县设市的有关问题通知下:
一、以原宜城县的行政区域为宜城市的行政区域,市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宜城市由襄樊市代管。
二、要本着既有利于行政管理,又有利于城乡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原则,拟定城区设置街道办事处的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要根据党的十四大和八届人大精神,本着转变政府职能,体现政企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搞好宜城市县级机构的设置。不能因撤县设市而增加人员编制。
四、市政府组成人员按法律程序产生并任命。
五、要根据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要求,努力发挥本地优势,扬长避短,做好各项事业的发展规划,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
六、要依照城市建设规划,加强土地和户口管理,严格按政策规定“农转非”,防止乱占滥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