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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九、问:对一般纳税人在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以后国家又新增列的定期免税项目,其已转入“待摊费用——起初进项税额”的金额是否要调整?
  答:由于新增列的定期免税项目在年初已计算过期存货已征税款,并已转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为简化起见,对既从事定期免税项目,又从事非免税项目的一般纳税人,这部分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不再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中转出。但如果定期免税项目的期初存货动用了,则应将动用部分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从“待摊费用——期初进行税额”中转入当期成本。对全部从事定期免税项目的纳税人,其已计算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全部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中转回到纳税人的期初存货成本中。
  十、问:对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挂历、有声读物,能否比照图书、报纸、杂志,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
  答:对具有书号的挂历暂按13%税率征税,但有声读物不论有否书号均应按17%税率征税。
  十一、问:一般纳税人利用人体尿液生产的制品能否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答:一般纳税人利用人体尿液生产的制品销售,比照“人或动物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可按简易办法按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十二、问:农机产品的免税范围如何确定?
  答:农机产品的免税范围仅限于原增值税税目所列的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种植机械、植物保护和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场上作业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农业运输机械、畜牧业机械、渔业机械、林业机械等十三类农业机具的整体产品。不包括农业机具的零部件。
  十三、问:除粮食局所属国有粮食商业企业以外的企业销售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照顾?
  答:从事粮油销售业务的国有、集体企业(包括粮食局系统内外),凡粮油批发企业销售给军队的粮食、食用植物油和返销农村的粮油,批发给零售企业的粮食、食用植物油;零售企业销售给城市居民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均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文的规定,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十四、问:粮食复制品能否比照粮食享受免税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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