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不论其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如既有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的货物,又有按规定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按简易办法计税的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列时,应在专用发票的“单价”、“金额”栏填写不含其本身应纳税额的金额,在“税率”栏填写征收率6%,在“税额”栏填写按6%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的税额。
六、问: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能否按照10%计算进项税额?
答:工厂回收的废旧物资,如:酒厂回收的酒瓶、水泥厂回收的水泥袋、电缆厂回收的木盘、粮食企业回收的麻袋等等,如果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也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但对企业收回的出租出借的物品以及回收的机器设备等,不能作为收购废旧物资计算进项税额。
回收进来的废旧物资,在入账时必须进行价税分离,即按实际收购金额×10%计算出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收购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相关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现金”等相关科目。
七、问:手工编织产品主要是发给社会个人加工,企业支付的加工费收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计算进项税额,因此税负大幅度上升,难以承受。对这类企业能否给予适当处理?
答:手工编织产品应按规定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考虑到这些产品生产的特殊性,对生产手工编织产品的单位,如果按规定税率计算后,实际增值税税负超过6%的,而企业纳税又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对其超过6%的部分应缴的增值税,可暂缓交纳。区、县税务(分)局应对这笔缓征的税款做好记录统计。
八、问: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改征增值税后,税负大幅度增加,部分企业难以承担,能否给予照顾?
答:考虑到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的物资大部分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上原来的减免规定一律取消后,造成税负增加很多,经研究,对废旧物资单位按增值税规定税率计算后,税负上升较大的,企业纳税又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分)局审核批准,可缓交4%的增值税税款,如果企业的实际税负低于4%的,则按实际税负批准缓交。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笔缓征的税款做好记录统计。举例:某经营废旧物资的单位按17%税率计算增值税后,实际税负为7%,经批准,可暂按3%交纳,4%予以缓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