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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税政一[1994]109号 1994年7月11日)


  现对增值税若干税政问题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解答如下:
  一、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4号文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部分货物,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对经营单位销售的这部分货物能否比照执行?
  答:凡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财税字[94]4号文列举的五大类货物,均可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并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简易办法计算增值税后,这部分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
  二、问:文物商店、拍卖行销售货物能否比照寄售商店的销售业务,按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
  答:考虑到文物商店和拍卖行的货物销售与寄售商店、典当业的销售相类似,因此对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字画,拍卖行代理拍卖的物品,无论销售单位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均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进项税额不得再抵扣。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可按6%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商店销售海关、工商管理部门等国家执法机关罚没的物资,也可比照上述办法,按6%征收率计算交纳增值税。但商店必须将这部分罚没物资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按17%税率计算交纳增值税。
  三、问: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物品是否要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条例规定,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因此对寄售商店代销个人寄售的物品也可免征增值税,只就商店收取的手续费部分征收营业税。
  四、问:按规定,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业产品按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具体如何确定?
  答: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其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6%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10%的扣除率计算其进项税额。
  五、问:一般纳税人销售的部分货物可以按6%征收率征收并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专用发票如何开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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