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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适应当时情况的规定,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75号)


  《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二日

济南市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鼓励企业招商引资、嫁接改造,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战略目标,推进我市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招商引资,实行产业嫁接,是指通过招商引资将市内处于“黄金地带”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原场地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以实现我市腾笼换业的目标。
  第三条 实行产业嫁接,必须按照统筹规划,先易后难,稳步实施的原则,先把那些位置好、污染重、效益差的工厂搬出市区,争取在五年内把市区“黄金地带”的所有工厂搬迁、改造完毕。
  第四条 对实行产业嫁接的企业给予易地生财,以财招商,“投一得二”的优惠。即凡投资迁建一个企业的,可依法取得新、老两个场地的开发使用权,其中属外商投资的老厂、新厂同时享有三资企业的待遇。
  已丧失搬迁价值但有开发价值的工业企业,可直接招商引资,依法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兴办其他第三产业。
  第五条 鼓励外商或委托代理人直接管理嫁接改造企业,对需要常驻的人员提供方便条件,发给外国人居留证或华侨、港澳合同胞暂住证,帮助解决子女上学或入托问题。
  第六条 市区工业企业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的,从搬迁之日到重新开业、生产期间,对搬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计发基本工资。企业搬迁费允许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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