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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
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4]77号)


各疫区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保证血防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湖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的规定,经请示农业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省人民政府决定,在血吸虫病疫区部分县、市继续实行血防统筹,现通知如下:
  一、部分血吸虫防治任务重、血防经费确实困难的地方,可以疫区县、市为单位,在《湖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实施细则》(省政府令第42号)规定的“当年各种集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人均收入的1%的额度以内,按每年每亩或每人0.50-1.00元的标准收取血防统筹费。
  二、血防统筹费由疫区县、市血吸虫防治办公室申报血防统筹计划,经同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由县、市人民政府上报省减轻农民负担办公室复核批准,列入当年农民负担预算方案。
  三、血防统筹费应严格按省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一收管、单独立账、专户储存,由县、市血吸虫防治办公室在疫区调剂使用,主要用于灭螺专业队员报酬、购买灭螺治病药物、晚血病人治疗补助、农村特困户血吸虫病患者治疗费减免、乡镇血防站组建设及重疫乡村改水改厕补助等。县、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对血防统筹费的使用要加强监督,确保其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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