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对季度、年度奖金或年终加薪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纳税义务人在某个月一次取得几个月的奖金或加薪,可以把奖金或加薪按其所属的月数分解,然后按
“通知”第
二条、第
三条、第
四条、第
五条、第
六条的规定确定其纳税义务。
五、关于在中国境内企业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
“通知”第
五条关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根据上海实际情况,可暂时限定于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正、副总经理(包括兼部门经理的正、副总经理)。
六、关于对常驻代表机构按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中的经费支出数额是否要作调整的问题。
按现行涉外税收法规规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按其经费支出额计算征税,经费支出额中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支付给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福利费等。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作新规定前,对原规定在经费交出额中应包括的范围和数额不作调整。
七、关于在纳税年度中由于纳税人出入境频繁,能否采用简便征收方法的问题。
按
“通知”规定,纳税义务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但鉴于有些纳税义务人每月在华工作天数很少,来华时间也很匆促,因而每月按实际天数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困难。可经个人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采用待达到满月天数(30日)后的次月七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也可先按满月天数预缴,再按实际来华天数汇算的方法。
八、关于如何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的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