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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的贯彻意见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税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
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及本市的贯彻意见
(沪税外[1994]84号)


各区、县税务(分)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
  近接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贯彻意见如下:
  一、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互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实际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通知”中所称“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外企业、机构任职(或兼职),或因工作需要在境外履约或出差的时间。不包括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出境旅游、探亲、休假等时间。
  二、关于对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如何在中国境内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税法和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或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如取得的是由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应在我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其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数额,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如纳税义务人有意不报、少报或隐匿应税收入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在条款进行处理。
  三、关于对境外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派驻我国的常驻代表,同时兼任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常驻代表,其工资薪金如何征税的问题。
  凡在几个国家或地区担任常驻代表,不论派遣单位是按其任职情况分别支付工资、薪金,还是只领取一份工资薪金的,应就其全部的工资薪金所得按其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的时间申报缴纳个人所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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