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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文件的通知

  三、市黄金公司和怀柔、平谷等重点产金县的黄金生产管理部和怀柔、平谷等重点产金县的黄金生产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黄金生产和交售的管理,黄金生产企业必须把生产的黄金(包括从代外地加工的矿石、矿沙中提炼的黄金)全部交售给市人民银行或其委托的县工商银行。对本通知下达后仍进行私下交易、擅自留用或化整为零,以个人各义出售,逃避纳税义务与贷款清偿责任的黄金生产企业,除依照《条例》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县黄金生产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法者要依法从严查处。
  黄金生产企业要按月向市黄金公司报告黄金生产、交售情况。对黄金交售量明显少于生产量的企业,银行可视情况,停止发放或提前收回其黄金专项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税务部门可以取消对其减免税的优惠政策。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缔自发黄金市场加强黄金产品管理的通知》要求,“凡金饰品生产、经营单位跨省携带批量黄金,必须经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的批准,航空、铁路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人民银行批件查验放行;携带批量黄金饰品的,航空、铁路和交通等运输部门凭定点企业经营执照副本(指所在地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颁发的《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副本和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经营执照》副本和单位介绍信查验放行。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有关部门可比照缉私罚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市所有金饰品生产经营企业、金饰品销售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要求。
  五、经市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饰品零售业务的免税品商店,在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保持合法的进销渠道,严格限制销售对象,凭外国护照、回乡证和境外员工居住证,收外汇销售。此类商店不得擅自从境外和国内保税区购进黄金制品,违者按《条例》和缉私罚没有关规定处理。
  六、国家对黄金饰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实行定点管理。凡本市经营金饰品的定点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条例》和国家其它金银管理政策及市人民银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物价局、北京海关联合制定的《北京市金银饰品的市场管理暂行规定》([90]京银发字第151号)的有关条款,严格按照市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市人民银行在对定点经营单位核发《经营金银饰品许可证》后,应对这些单位制发统一的定点经营黄金饰品的标志,以进一步加强对本市黄金市场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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