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十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五年以上本工种实际工作经验;
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本工种技师合格证书。
(四)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各课教师应具备高级技师或高级工程师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技术等级培训实行许可证制度。培训单位应填写《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审批表》,连同有关材料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审批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颁发《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等级培训单位领取《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九条 县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中级(含中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行署(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高级(含高级)以下的技术等级培训;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技师、高级技师以及应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技术等级培训。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跨县、市招生的,应报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省招生的,应报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应当在核准的学员来源、工种专业和技术等级内招生。招生后应将《学员登记表》报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的学员,由培训单位申请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行考核鉴定,合格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实用技术培训由举办培训的组织或个人自主进行,但应将培训人数、内容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技术等级培训费的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由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制定。
实用技术培训收费由培训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检查、评估制度,加强对培训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不按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组织培训,教学质量差,学员有权向培训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审批培训的劳动行政部门反映,并要求退回部分或全部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