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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安徽省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
(皖政[1994]29号 1994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举办向社会招生的技术等级和实用技术培训。
  凡颁发学历证书、专业证书、岗位证书的社会化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
  第四条 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应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按需施教的原则,突出技能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五条 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已的需要,自愿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第六条 开展技术等级培训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学制;
  (二)有适应培训目标、学制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
  (五)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
  第七条 技术等级培训单位专(兼)职教师的任职条件是:
  (一)初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有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种的中级以上技术证书。
  (二)中级技术培训,理论课教师应有中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三年以上教龄;工艺课教师除应具备理论课教师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有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操作技能课教师应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相关工程的高级以上技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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