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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调整
市属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的通知
(京劳资发字[1994]112号 1994年5月19日)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计划单列集团,各区、县劳动局,各专业银行分行、交行北京分行、城市信用社联社:
  根据目前我市职工的平均工资、最低生活费用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为保障本市地方所属企业职工的基本生活,现决定对京劳资发字(1994)12号文件《关于国有企业申请开立工资预留户问题的通知》中的开立工资预留户标准从每人每月9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含国家规定的各种价格补贴)控制。其它有关规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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