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个人工作单位、住所或地址,抵押人的开户金融机构及账户;
(二)抵押贷款的金额、币种、用途、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归还本息方法;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位置、权属证件号码、有效使用期限;
(四)抵押率;
(五)抵押物权证的保管和归还方式;
(六)抵押物的占管人、占管方式、占管责任、归还方式及意外毁损、灭失的责任;
(七)抵押的保险险种、险别及赔偿方式;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十)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抵押贷款合同应以中文书写,必须以其他两种以上文字书写的,应附有中文本并以中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 抵押人申请贷款时,应向金融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文件:
(一)抵押贷款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件;
(三)抵押物的名称、面积、质量、附属设施及装修等情况的说明;
(四)对抵押物拥有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等规定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抵押物的租赁、抵押、典当等情况及他项权利共有人同意办理抵押的经过公证的材料;
(六)规定批准或同意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文件;
(七)抵押物的保险情况;
(八)金融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经初步审查,与抵押人达成贷款意向的,应持双方签订的房地产抵押贷款意向书和本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文件向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申请抵押物审核。经审核,符合抵押条件的,由房地产抵押主管机关在意向书上签署同意抵押的意见。不符合抵押条件的不得签订抵押合同。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发放抵押贷款最高金额应低于抵押物市场价格的70%,如抵押物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应再减去土地出让金价格。抵押人应向金融机构提交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资质认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抵押贷款期限,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超过七年。贷款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因特殊情况需要展期的,应重新按抵押程序办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