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一)不得违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法规和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的规定;
  (二)应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同时抵押;
  (三)抵押合同登记后在抵押地块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第九条 以房屋设定抵押的:
  (一)应连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同一幢房屋中的部分设定抵押的,应按抵押房屋面积占整个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折算抵押房屋在整个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所占份额同时抵押。
  第十条 以按份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占有的份额为限;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所有共有人均为抵押人。
  第十一条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人应将租赁情况如实告知抵押权人,并书面通知承租人。抵押期间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抵押期间租赁期满,需要重新确立租赁关系的,须经抵押权人同意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二条 以国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或同意;以集体企业或无上级主管部门企业所有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内联企业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的,须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书面批准,所设定的抵押期不应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四条 以利用银行贷款购建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在未还清贷款以前,须经原贷款银行同意。
  第十五条 以房地产中未设置抵押的部分设定抵押时,抵押人应事先将已作抵押的状况告知拟接收抵押的当事人。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原则上不得重复抵押,因特殊情况需要再作抵押的,须征得原抵押权人书面同意。
  已作抵押的房地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过偿还抵押贷款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第三章 抵押贷款合同的订立和登记

  第十六条 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统一规范的格式签订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中应注明以下事项: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