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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副食品价格补贴由季度改为半年发放的通知

上海市粮食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副食品价格
补贴由季度改为半年发放的通知
(沪粮业[1994]235号 1994年6月9日)


  为方便居民,简化手续,根据市府专题会议纪要(93-70)精神,并经市府财贸办公室领导同意,从1994年下半年起,本市居民副食品价格补贴(以下简称副补)由季度改为半年发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从1994年下半年起,居民、个体户、补差等对象的副补,一律改为半年发放一次。原定额转账支票(以下简称副补支票)面额24元亦改为48元。发放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2.从1994年下半年起,居民副补领取及副补支票兑付有效期均改为半年,逾期作废。对特殊情况或确有困难的对象,由本人(户主)申请,单位(居委)证明,所在地副补发放部门可照顾延长3个月,给予补领或兑付现金。
  3.大专院校、中专、技校自费走读生的副补一律由学校发放;费用由学校造册向财政申请。
  4.对1993年底以前,居民没领取的副补一律收账,原则不再补发。对个别确有困难的对象,在1994年9月底之前,经本人(户主)申请,单位(里委)证明,由区、县粮食局(署)审核批准,可照顾补发,补发期最长不超过1年。逾期不再办理。
  5.1994年1、2季度未领到副补的居民,可在1994年9月底前按上述手续申办补发,逾期不再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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