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通告
(长府发[1994]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公司),驻长企事业单位:
随着我市经济建设的发展,二次供水设施不断增加,为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保证城市供水的顺利进行和用户的用水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凡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均适用本通告。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遵守本通告规定。
二、本通告所称二次供水设施系指在城市市政供水设施处连接的自供水系统,包括高低位水箱,贮水池、水塔、泵站、提升设备及管网等。
三、市公用局是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饮用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
四、凡需要扩建、改建和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必须在设计前到市政供水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委托设计;供水设施竣工后应当经市政供水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并获得《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证》和多层建筑供水《卫生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本通告发布前已建成的二次供水设施,应按本通告规定,在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期内到市政供水部门补办《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证》。
五、二次供水设施必须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选用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先进技术产品。
六、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涂衬,并组织抽查验收,保证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无力进行清洗、消毒的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必须委托经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队伍进行清洗、消毒、涂衬。
七、二次供水设施单位应当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修,确保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实无力维修的,应当委托市政供水部门有偿维修。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造成自来水流失的,除由市政供水部门追补水费外,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规章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