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备案登记手续。
  未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不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存入申请许可证时所确定的金融机构,接受金融机构监管,保证用于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所有权用于抵押。
  第十三条 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不得转让。
  第十四条 企业与承购人可依照商品房预售合同规定,通过协商解除、终止或变更合同,并在三十日内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证明之日起六十日内,企业必须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新建登记。已预售的商品房,企业还须会同承购人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交纳有关税费。
  第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预售、责令补办手续、吊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通知金融机构冻结商品房预售款项,直至停办交易手续和产权转移登记。
  1.未按本办法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
  2.违背监管协议,将商品房预售款项挪作他用,未能保证项目建设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的;
  4.预售后又设立抵押的;
  5.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条款的,私自为承购人转让商品房预售合同及有关凭证的;
  6.未履行有关物业管理约定的。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预售管理中失职、渎职,或利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经济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颁布前已预售,尚未办理房屋新建登记的商品房,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九十日内,会同承购人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补办有关手续。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