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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办法
(湘建1994房字第231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有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包括单位和个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商品房预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具有与预售房屋相应并未抵押的房地权属。
  2.完成项目总投资20%以上,或完成项目的基础工程。
  第七条 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填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1.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完成项目基础工程或项目总投资20%以上的有效证明材料;
  5.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6.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施工进度、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使用后须遵循的物业管理约定等内容,并应附商品房预售平面图。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当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并到现场进行查勘,经审查合格的,在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房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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