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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1994)

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
社会保险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定期
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沪工总保[1994]106号 1994年7月19日)


  为了切实保障困难职工的基本生活,根据1993年城镇居民生活指数的上升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标准和有关计算方法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职工及家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分别为:在职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本人每月180元;家居市区和郊县城镇的职工家属每人每月135元。家居农村及外地城镇的可按实际情况掌握,一般可分别低一些,但降低幅度不能超过10%。
在转换机制中面临停产的企业和地区集体中的困难企业,如落实这一标准确有困难的,经区、县、局(产业)工会主管部门同意,对标准可作临时性下降调整,但最多不能超过10%。
  二、关于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
  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家庭收入计算,仍按沪工[93]劳字第6号文件执行。职工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及市房改办法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公积金应在总收入内剔除;按照沪财企二[1994]48号《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后对本市城镇部分居民实行定向补贴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每人每月10元定向补贴不计入收入(只限于这次补贴范围)。
  三、困难补助经费按原渠道列支。单位福利费不敷使用的,经主管财政部门同意,不足部分列入“管理费用”。
  四、本市“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定期困难补助标准按本人180元、配偶135元掌握,收入单独计算,本人收入低于315元的补足到315元。地区集体企业“一老养一老”退休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可比上述标准低20元。按照沪社保业一发[1994]11号《关于对本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规定增发的离退休金不抵充原由企业支付的困难补助费,即计入收入后补助金额低于原补助金额的,按原补助金额补给。本市地区集体企业的补助经费仍由退休费统筹基金列支,其他单位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五、对符合沪民救[94]第17号《关于给予本市城镇特困人员定期实物补助的通知》补助标准的“一老养一老”人员,仍按沪工[94]保字第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本市城镇特困人员定期实物补助的通知》的规定和原来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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