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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二条、第三条1.本市原已批准按规定在‘八五’期间给予减征所得税照顾的传统名特食品,在1995年底以前继续享受减征所得税照顾”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税二[1994]462号)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后反映出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若干问题》一条“对利改税时未缴纳所得税而实行各种承包上缴利润办法以及享受各种减免税政策的,除国务院、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明确继续执行原政策外,一律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依法征收所得税”。本市这类企业按以下原则掌握:
  1、劳改劳教企业按京税二[1994]317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3号《通知》执行。
  2、中央在京农口国有企业按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地方农口国有企业按市政府贯彻财政部(94)财农字第4号《通知》的意见(待另行明确)执行。
  3、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企业按京税二[1994]268号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执行。
  4、军工企业、外贸企业,实行各种利润承包和包干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以后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律从1994年1月1日起按《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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