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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税额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税额问题的通知
(黑税一[1994]167号 1994年8月14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对国家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和其它有色金属矿原矿以及《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税额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未列举名称的煤矿原煤资源税税额,按规定税额(0.80元/吨)下浮30%每吨0.56元征收。
  二、未列举名称的铁矿铁矿石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略)
  三、未列举名称的黄金矿岩金、沙金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略)
  四、未列举名称的铜矿、铅锌矿铜矿石和铅锌矿石资源税税额,按下表执行。(略)
  五、未列举名称的其它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税额,按每吨(或立方米)050元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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