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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文 件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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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房地产(含商 │ │分5级,分级递减收取,收取率按成交额5%至 │
│ │品房)买卖 │ │0.5%每宗最高收费额不得超过60万。 │
├───┼────────┤广东省人大公告[1993]第 │ │
│2 │介绍建设用地的土│32条号《广东省经纪人管 │ │
│ │地使用权转让 │理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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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介绍房屋和土地租│ │按月租赁金额的70%,成功后一次性收取,少于│
│ │赁 │ │300元按300元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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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介绍房屋调(互) │ │按每宗100-200元,成功后一次性收取。 │
│4 │换产权或使用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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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其他中介服务收费暂不作规定。说明:一、本表是指外商投资房地产所涉及的主要税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及补偿性收费。二、除表内另有注明者外,本有所列收费项目,统一由市外商投资收费办公室代收。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收费办计收。三、表内“征收标准”栏系摘要,具体计算以文件规定为准。四、下列收费未列入本表:经营服务性收费、劳务性收费,以及一部分不是主要针对房地产投资经营者收取的费用。五、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
附件二:
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提高办事效率,减少办事环节,增加透明度,制止乱收费,给外商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实施本办法。
一、外商在我市投资房地,需缴交的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税费),见市政府统一公布的《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一览表》。除另有规定者外,统一归口向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和中心缴交(税项由市税务局派员驻该中心计收)。实施一办法后,税费项目如有增减变动,由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公布,其他单位不得自立项目及自行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