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基金有补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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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 目 │文 件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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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穗府办[1992]2号《批转市 │每亩2万元至15元 │
│1 │征地补偿费 │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具体地段补偿有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上调10%,│
│ │ │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请│最低下调30%该收费的补偿值已包含土地补偿 │
│ │ │示的通知》 │劳 力安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
│ │ │ │四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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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粤府[1986]141号《广东省 │每亩最低缴纳2000元,最高7000元,大城市和郊│
│ │耕地垦复基金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区增100%;县级市、县城及郊区增50%。该收 │
│2 │ │复基金办法》 │费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级使用,逐月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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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菜地、鱼塘、藕│穗常[1984]24号《广州市国│征用广州市郊古井、新溶、沙河、三元里、东圃│
│3 │塘开发建设基金 │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地、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
│ │ │实施办法》、穗府函[1989]│除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外,还须向蔬菜生产主管部│
│ │ │202号 │门缴纳此项收费,每亩金额按征地前3年每亩平 │
│ │ │ │均产值的9倍征收。1989年把征收范围从8个镇扩│
│ │ │ │大到15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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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蔗菜转移费 │穗府函[1990]81号《关于征│从1990年3月起,对在白云、黄埔、芳村、海珠 │
│4 │ │收菜蔗种植转移费问题的通│区菜区征用菜田和蔗地转移费,每亩征收7500元│
│ │ │知》 │,征收面积为7500亩,达到即停止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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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教育专项资金 │穗府[1994]2号《广州市征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的4%收取。 │
│ │ │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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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水集中处理建设│穗府[1989]69号《广州市污│排污量:生活小区以0.315立方米/人;餐厅按 │
│ │费 │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0.16立方米/座次;医院以0.5立方米/床。日 │
│ │ │法》 │用水资料不全的按自来水日用量90%计,收费标│
│ │ │ │准按排污量×1000元/吨。日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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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防洪费 │穗府[1990]88号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经营销售│
│ │ │ │收入的0.9‰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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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零散住宅建设配套│穗府[1981]44号 │综合开发小区以外的零散住宅按投资总额2%计 │
│ │设施费 │穗计调[1992]6号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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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穗府[1993]58号《批转市国│平均标定地价: │
│9 │地价 │土局、房管局关于广州市国│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1800元/平方米( │
│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请│建筑面积);工业、仓储用地,500元/平方米( │
│ │ │示的通知》 │地面积);住宅用地,8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具体地段地价根据调节系数确定。 │
│ │ │ │ (注:本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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