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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三、基金有补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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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   目   │文  件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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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穗府办[1992]2号《批转市 │每亩2万元至15元              │
  │1   │征地补偿费   │国土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具体地段补偿有调节系数确定,最高上调10%,│
  │   │        │广州市征用农地补偿标准请│最低下调30%该收费的补偿值已包含土地补偿 │
  │   │        │示的通知》       │劳 力安置补助、水利设施维修分摊、青苗补偿│
  │   │        │            │四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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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粤府[1986]141号《广东省 │每亩最低缴纳2000元,最高7000元,大城市和郊│
  │   │耕地垦复基金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缴纳垦│区增100%;县级市、县城及郊区增50%。该收 │
  │2   │        │复基金办法》      │费省、市、县按比例分成,分级使用,逐月上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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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菜地、鱼塘、藕│穗常[1984]24号《广州市国│征用广州市郊古井、新溶、沙河、三元里、东圃│
  │3   │塘开发建设基金 │家建设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鹤洞和黄埔区大沙地、南岗的菜地、鱼塘、藕塘│
  │   │        │实施办法》、穗府函[1989]│除按规定交纳补偿费外,还须向蔬菜生产主管部│
  │   │        │202号          │门缴纳此项收费,每亩金额按征地前3年每亩平 │
  │   │        │            │均产值的9倍征收。1989年把征收范围从8个镇扩│
  │   │        │            │大到15个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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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蔗菜转移费   │穗府函[1990]81号《关于征│从1990年3月起,对在白云、黄埔、芳村、海珠 │
  │4   │        │收菜蔗种植转移费问题的通│区菜区征用菜田和蔗地转移费,每亩征收7500元│
  │   │        │知》          │,征收面积为7500亩,达到即停止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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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教育专项资金  │穗府[1994]2号《广州市征 │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的4%收取。 │
  │   │        │集教育专项资金补充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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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污水集中处理建设│穗府[1989]69号《广州市污│排污量:生活小区以0.315立方米/人;餐厅按 │
  │   │费       │水集中处理建设投资管理办│0.16立方米/座次;医院以0.5立方米/床。日 │
  │   │        │法》          │用水资料不全的按自来水日用量90%计,收费标│
  │   │        │            │准按排污量×1000元/吨。日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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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防洪费     │穗府[1990]88号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按经营销售│
  │   │        │            │收入的0.9‰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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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零散住宅建设配套│穗府[1981]44号     │综合开发小区以外的零散住宅按投资总额2%计 │
  │   │设施费     │穗计调[1992]6号     │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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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穗府[1993]58号《批转市国│平均标定地价:              │
  │9   │地价      │土局、房管局关于广州市国│商业、金融、旅游娱乐用地,1800元/平方米( │
  │   │        │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请│建筑面积);工业、仓储用地,500元/平方米( │
  │   │        │示的通知》       │地面积);住宅用地,8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
  │   │        │            │)。具体地段地价根据调节系数确定。     │
  │   │        │            │   (注:本项目由市国土局房管局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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