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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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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项  目    │文 件 依 据     │征   收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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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地管理费   │粤国土字[1986]136号   │按征地补偿费总额(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 │
  │1   │        │粤办函[1991]915号    │费、青苗补偿费、附作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
  │   │        │            │安置补助费等)的2%-3%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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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土地使用费   │粤价费(1)字[1994]241号 │按地区等级和土地用途分别计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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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报建费     │粤府办[1992]67号    │按工程费分七级计收,最低5元,最高100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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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市政建设配套费 │粤府函[1991]114号    │按基本建设投资额的5%收取。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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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排水投施有偿│[1993]价费字181号穗价[1 │一般生产、生活污水,按自来水用量90%核定排│
  │5   │使用费     │988]26号        │放量,每吨收0.06-0.12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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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粤府办[1992]67号    │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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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粤府办[1992]67号    │房屋评定值1‰,最高70元,最低15元。    │
  │   │      记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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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房屋变更登记费 │粤府办[1992]67号    │房屋评定值2‰,最高35元,最低1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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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房屋所有权证费 │粤府办[1992]67号    │每证3元(限补发时收)。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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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房屋他项权证费 │粤府办[1992]67号    │每证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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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粤府办[1992]67号    │每证3元。                 │
  │   │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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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粤府办[1992]67号    │每宗20元(包正本一本,副本二本及审查表等费 │
  │   │资质审查费   │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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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 │粤府办[1993]403号    │按企业提取的管理费的5%收取。       │
  │   │管理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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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粤价费(1)字[1993]112号 │按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的0.5-1%收取│
  │   │费       │[1993]112号[1993]价费13 │                     │
  │   │        │            │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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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房地产交易管理费│粤价费(1)函字[1993]143 │按交易额不超1%,买卖双方各负担50%。   │
  │   │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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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城市占道费   │粤府办[1992]67号    │基建需要临时占用,每天每平方米0.1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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