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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要定期划拨回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收费办不截留、不扣减,也不对外商另加收管理费。
  为减少办事环节,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要在“外经一条街”开设房地产、税务、物价、工商登记、信贷、保险、公证等一系列咨询、代理、代办等服务项目,实行一条龙服务。
  三、树立全局观念,切实加强领导
  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实行统一收费,是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一项改革,必然要改变现有秩序,涉及到一些部门利益,也由于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征收涉及到多个部门,环节多,时间长,实行统一征收难度较大。因此,要求各个方面,特别是各业务部门主管理部门,树立全局观念,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扩大开放,确保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高度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协调行动,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要迅速做好集中收费的移交衔接工作,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集中收费的筹备工作,迅速落实配备人员和办公地点。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规划局要积极配合,尽快派出人员常驻市收费办工用。其他不需向收费办派驻工作人员的为主管部门也要积极配合,迅速做好收费业务移交,以确保市收费办按时挂牌,正常运作。
  要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要制定收费办法和收费程序,明确收费办和各收费部门的职责。对不能即时计收,需移交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税费项目,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在限期内完成。不按时完成的,要追究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要印制交费指南、税费项目表和定时传资料,增加透明度。外商投资房地产从办理申请立项到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有关手续,要求半年内必须办理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八个月。

  附件一:

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一、税收(由税务局计收,在收费办设代征点)

  ┌───┬────────┬────────────┬─────────────────────┐
  │序号 │ 项  目   │文 件 依 据     │证  收  标  准           │
  ├───┼────────┼────────────┼─────────────────────┤
  │   │        │            │按应纳税凭证的性性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
  │   │        │            │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按《条例》所│
  │   │        │            │附的“税目、税率表”执行。        │
  │1   │印花税     │  国务院令[1988]第11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白云区按6元/平方米,天河、芳村、海珠、黄埔│
  │   │        │            │区按8元/平方米,花都、从化、增城市按5元/平│
  │2   │耕地占用税   │粤府[1987]110号     │方米,番禺市按3元/平方米。        │
  │   │        │            │                     │
  │   │        │            │                     │
  ├───┼────────┼────────────┼─────────────────────┤
  │   │        │            │                     │
  │3   │营业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  │按营业税税率5%收             │
  │   │        │            │                     │
  │   │        │            │                     │
  ├───┼────────┼────────────┼─────────────────────┤
  │   │企业所得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  │按所得额33%计算征收           │
  │4   │        │            │                     │
  ├───┼────────┼────────────┼─────────────────────┤
  │   │        │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
  │   │土地增值税   │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  │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实行│
  │5   │        │            │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待"细则"公布后才开征)。 │
  ├───┼────────┼────────────┼─────────────────────┤
  │   │        │            │                     │
  │   │        │            │                     │
  │6   │契税      │穗府函[1993]106号文   │买契按买价征收6%;典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
  │   │        │            │  契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按现值征收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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