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管理和完善收费办法的通知
(穗府[1994]第13号 1994年8月17日)


  房地产业是广州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吸引外资发展房地产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的一条重要渠道。多年来,广州市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外商投资房地产业征收各种税费并运用税费杠杆实施宏观调控,促进了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这些税费对于调节房地产开发经营利润,打破行业垄断,平衡财政收支,促进广州市经济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杠杆作用。但是,在当前一些收费中,存在标准不明确,透明度不高,办事手续繁琐的问题,影响了外商投资信心。为了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的管理,完善收费办法,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  目前,外商来我市投资房地产从立项、申请用地直至工程竣工,办理产权交易全过程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及补偿性收费、委托性收费和税共38项。这次清理的重点主要是对市开征的收费项目标准过高、弹性过大的作出调整,属重复收费的予以合并,不合理的予以撤销。
  (一)撤销征地粮食价差款和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指九层以下民用建筑人防设施集中建设费)。
  人防设施易地统建费撤销后,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部门要求,在开发建设中配套相应的地下室或停车场。
  (二)撤销穗府[1988]18号、穗府[1988]26号、穗府[1989]85号、穗府[1990]54号文件中关于房地产经营活动中必须公证的条款,除法律规定外,均实行合同签约双方自愿公证,收费标准按照[1991]价费字549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新菜地、鱼塘、藕塘开发建设基金与蔬菜转移费、零散住宅建设配套设施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性质相同,实行合并收取。
  (四)重申教育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要按照粤办函[1991]944号文件的规定,不再对外商征收。
  (五)必须严格按《广州市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项目表》(见附件一)执行。今后,每年公布一次。凡未列入该项目表的,都作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资者可以拒交,可以投诉,由市物价部门作出处理。
  二、改革现行税费征收办法,实行集中统一收费
  对外商投资房地产的税费实行“集中统一收费,然后内部再分帐划拨”的办法。在市外商投资管理服务中心设立广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办公室(以下简称收费办),由市计委、市建委、市国土局房管局、市规划局、市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建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外商投资房地产税费征收工作。9月初挂牌运作,实行两班制,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9月起,实行新的收费办法(见附件二)。市收费办收取的税费,能够直接计收的,即时计收;需交由业务主管部门核计的,迅速送各业务主管部门核计,并提出核计期限,限期内送回收费办向外商收取。应发给外商的证件,也同时由收费办发给外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