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发布
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管发字[1994]544号 1994年9月27日)
各区、县劳动局,职业介绍服务机构:
为了加强对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的管理,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中介行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1991年第3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职业介绍服务机构通过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下简称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核定有开展招工、招聘洽谈业务的)租用社会公共场所、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组织举办大中型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的,必须经市劳动局审核批准。
二、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到市劳动局办理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和发布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审批手续时,须持以下证件和材料:
1、《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副本;
2、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的报告;
3、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一式二份);
4、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介绍信和办事人员身份证。
三、各级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向社会发布的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信息,经市劳动局核准并加盖“北京市劳动局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广告审核专用章”后,方可通过新闻媒介发布。
四、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在本单位场所内为用人单位和求职人员定期举办的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日活动,需通过新闻媒介发布广告信息的,可持《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到有关新闻单位的广告经办部门,直接办理发布广告的有关手续。
五、未取得《北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举办招工招聘交流洽谈活动;未经市劳动局审核的招工招聘交流洽谈会的广告信息,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不得通过新闻媒介刊登和发布。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