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接受一次市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鉴定机构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的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三)保持计价器完好,不得擅自拆动钳印;
(四)由于计价器修理、轮胎规格变换或车辆维修等原因,拆动计价器钳印或者脉冲信号改变的,须经市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整车检定合格后方可继续营运;
(五)营运中计价器必须张贴检定合格证,并随车携带《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检定手册》。
第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下列规定正确使用计价器:
(一)计价器的时间设置与标准时间一致;
(二)空车待租时显示“空车”标志,夜间“空车”标志亮灯,车辆起租时,翻落“空车”标志;
(三)承接电话调度或预约租车业务的车辆按约到达时,翻落“空车”标志,开始计费;
(四)由于车方原因车辆停驶;外界发生意外情况连续停驶达十五分钟;业务结束;营运中搁车或客运、交通管理部门检查时,使用“暂停键”;
(五)按规定应收取空驶补贴费业务,使用“空贴键”;
(六)营运中计价器发生故障,当次业务按载客里程和实际等候时间结算车费,不准继续营运并应及时修复,经整车检定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七)营运中不准以任何物品遮挡计价器主机面板。
第六条 严格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遇有下列情况应做到:
(一)应收取空驶补贴费的业务,由于乘客改变下车地点后不能收取的,在乘客提出改变下车地点要求时就地按计价器结算已发生的金额,继续营运的车费不再收取空驶补贴费,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
(二)不应收取空驶补贴费的业务,由于乘客改变下车地点后应该收取的,除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外,还应按规定加收空驶补贴费,并在发票注栏注明,请乘客签字证明;
(三)营运中搁车(包括过夜)的等候费,应在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收,但须在车费发票的备注栏注明;
(四)因乘客需要而发生的过江费(桥)、过路、电话预约、停车等费用,应在车费计价器显示金额外加收。
第七条 乘额应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和第六条规定支付车费。
乘客投诉计价器失准交付校验押金,并当即封存计价器及其附设装置。计价器经市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检定合格的,检定费及由此造成的送检车费、误工费(每小时贰拾元)由乘客支付。计价器检定不合格的,费用由出租汽车驾驶员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