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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用法(1994)第1002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制定《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现随文印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出租汽车计价器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出租汽车计价器的使用监督管理,保障经营者、从业人员和乘客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上海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出租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和乘客,以及与出租汽车业务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出租汽车计价器(以下简称计价器)是计算出租汽车运价的专用器具,属国家计量法律规定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计价器由主机、传感器、打印装置、空车标志灯及连接系统等部件组成。
  中、小型客车必须在车厢前方装置计价器,以利乘客监督。免装计价器须经上海市公共客运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客管处)批准。
  第四条 经营者必须按下列规定加强对计价器使用管理:
  (一)安装经市客管处和市技术监督局鉴定认可,并经市技术监督局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或授权的技术机构整车检定合格的计价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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