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实施细则
(内价房字[1994]7号 1994年6月2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住宅价格管理,稳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国家物价局、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92]价费字382号《关于印发<
商品住宅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商品住宅,是指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自治区境内开发经营的商品住宅。凡从事商品住宅建设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放管结合,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四条 商品住宅价格实行国家定价。由各级物价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按照商品住宅价格构成内容核定价格。
第五条 商品住宅销售价格由以下内容构成:
(一)成本:
1.征地费及拆迁安置补偿费。
征地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对征用集体所有制土地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及耕地占用税等;使用国有土地所支付的出让或转让金及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种税费。
拆迁安置补偿费是指拆除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及安置费。具体标准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2.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
是指用与总体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水、电、道路通,施工现场平整)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批准的设计概算执行。
3.建筑安装工程费。
是指房屋土建工程费、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即所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费用(包括设备费用及材料差价)。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经建设银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预(决)算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