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监督和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的冒充专利行为。专利行政执法人员,须经中国专利局或者省专利管理局培训并考核合格,在省专利管理局登记注册后,领取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及执法标志。
第八条 冒充专利行为由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查处。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上一级专利管理机关指定管辖。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专利管理机关受理。
第九条 专利管理机关发现冒充专利行为,应在七日内确定是否立案。确定立案的,应当提出立案报告,由专利管理机关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指定两名或两名以上专利行政执法人员负责查处。
第十条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时,必须佩戴执法标志和出示执法证件。在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检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物品;
(三)调查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活动;
(四)查阅、复制有关冒充专利行为的合同、帐册等资料。
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在必要时,可以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或封存缀有冒充专利标记的产品。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机关查处重大疑难冒充专利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进行查处。
第十三条 对有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的个人,专利管理机关有权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消除影响,销毁冒充专利的标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对情节较轻的,处以1000元到5000元或非法所得额一倍的罚款;对情节较重的,处以5000元至20000元或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处以2000元至50000元或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难以分离的,应同时予以销毁或采用其他措施;冒充专利标记与产品虽然可以分离,但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应同时予以销毁。所需费用,由冒充专利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