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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3日)修改

安徽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暂行规定
(皖政[1994]42号 1994年6月22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专利技术市场的监督管理,及时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生产、销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活动,均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在体省境内以营利为目的,将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或将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下列行为:
  (一)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伪造的专利号、专利证书和其他专利标记;
  (二)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专利申请号和其专利申请标记;
  (三)印制、销售、使用或者进口被撤销、终止或者被宣告无效的专利号、专利证书和其他专利标记;
  (四)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有前三项所列标记的产品;
  (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专利产品误认为专利产品或者将非专利方法误认为专利方的冒充行为。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机关(以下简称专利管理机关),为查处冒充专利行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
  各级工商、公安、技术监督、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做好查处冒充专利行为工作。
  第五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技术许可受让人应当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正确标明其专利号和其他专利标记。
  第六条 专利权人或专利技术许可受让人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推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当提交专利证书及有关法律证明。广告宣传单位应认真予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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