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制品的购进、加工、销售、调拨、运输、崐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食用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禁止非崐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第四条 市盐务管理局是市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政管理工作。
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崐业务上接受市盐务管理局指导。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盐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用盐、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全市年用盐计划,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计委和省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盐业公司组织落实。
第六条 食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崐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崐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的经营。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盐业公司进货,或者从盐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食盐转批点进货。
第七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对少数交通不便地区,当地盐政主管部门指定适量的食盐转批点,并按规定的盐业运销渠道进行碘盐的供应,不得超范围供应。
第八条 食盐零售业务,主要由城市蔬菜副食品经营单位和农村供销社经营;崐市场上食盐销售网点不足的,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发放适量的《食盐零售许可崐证》,由其它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
第九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或计划外调运、销售食用盐和其它用盐。
第十条 铁路,航运,交通部门对运达合肥地区的盐,必须经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印后,方可放行。
第十一条 盐业批发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分配调拨计划,并保持定额储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