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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合政[2010]58号)(发布日期:2010年5月11日,实施日期:2010年5月11日)废止

合肥市盐业市场管理办法
(合政〔1994〕183号)(1994年7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崐理条例》和《安徽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制品的购进、加工、销售、调拨、运输、崐储存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对食用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国家规定禁止非崐碘盐进入食盐市场。
  第四条 市盐务管理局是市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盐政管理工作。
  县盐务管理局是当地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盐政管理工作,崐业务上接受市盐务管理局指导。
  公安、工商、技术监督、卫生防疫、交通等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盐崐业行主管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用盐、工业盐和其他行业用盐的分配、调拨和运销实行计划管理。崐全市年用盐计划,由市计划主管部门会同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计委和省崐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盐业公司组织落实。
  第六条 食盐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崐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未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崐个人,不得从事食盐的经营。
  从事食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的盐业公司进货。
  第七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对少数交通不便的地方,盐崐业公司可发放适量的《食盐批发许可证》,委托经营单位转批。
  第八条 食盐零售业务,主要由城市蔬菜副食品经营单位和农村供销社经营;崐市场上食盐销售网点不足的,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发放适量的《食盐零售许可崐证》,由其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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