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未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收,使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含成建制),除责令清退或补办手续外,对单位按违法用工数每人处以1000元罚款。
(四)涂改、转借或伪造、出售《务工许可证》、《待业证》、《技术等级证书》、《岗位合格证书》的,按每件处以200-1000元罚款。
(五)未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劳务中介活动责令其停止中介活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六)未经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的,责令其停止办学活动,视情节轻重处以500-2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七)克扣职工工资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发外,对用工单位处以1000-2000元罚款。
(八)无法定理由或无不可抗力等原因,不为职工缴纳或不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的,除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外,对用工单位按日加征1‰滞纳金,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九)无法定理由或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责令其限期补发外,并视其欠付工资时间的长短,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20%赔偿金;欠付一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50%的赔偿金;欠付3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所欠工资的100%赔偿
(十)对任意延长工作时间,强迫职工加班加点的,除限期改正外,并责令其限期足额发给加班工资。
(十一)非法从事引进境外人员就业并从中获利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擅自聘(雇)未办理《就业许可证》的境外人员,除责令清退外,对单位按违法用工数每人处以2000元罚款。
(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使用童工的,除责令其立即退回外,按违法用工数每人处以3000-5000元罚款,为童工介绍职业的,每介绍一名罚款1500-3000元,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罚款1500-3000元。数次(两次及其以上,下同)使用童工的,长期(3个月以上)使用或使用多名(3名以上)童工的;数次介绍或一次介绍多名童工的;数次为童工出具假证明的,在本项罚款标准基础上再加重3倍罚款。
第十九条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同时触犯其它行政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第二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刁难、干涉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