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
(二)对单位或个人遵守
劳动法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
劳动法纪的行为,依法进行纠正和查处。
(三)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察职责。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进入有关单位检查;
(二)在必要时,可向单位或个人下达《劳动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该《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10日内向劳动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三)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第三章 劳动监察内容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单位招(聘)用城镇、农村劳动力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鉴证、履行、终止和解除是否符合规定。
(三)《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女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执行情况。
(五)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企业遵守有关工资宏观调控规定情况。
(七)单位按规定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八)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九)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节假日待遇的执行情况。
(十)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和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执行情况。
(十一)单位遵守有关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十二)单位和个人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
(十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的情
(十四)单位和个人雇佣境外人员及境外人员入境就业的情况。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劳动监察程序
第十二条 执行劳动监察公务时,应有两名以上的劳动监察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查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据下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