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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
(沪委老[1994]字第55号 1994年8月5日)


  经研究决定,我市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提取标准,从1994年度起调整为:
  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下同)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500元。其中用于健康休养的费用,局级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56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380元,其使用仍按“按人立户,限额使用,超支自理,节约归已”的原则掌握。其余部分仍按沪委老[1986]39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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