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老干部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
调整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通知
(沪委老[1994]字第55号 1994年8月5日)
经研究决定,我市离休干部公用经费的提取标准,从1994年度起调整为:
局级(含享受局级待遇,下同)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75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500元。其中用于健康休养的费用,局级及其以上人员每人每年560元,处级及其以下人员每人每年380元,其使用仍按“按人立户,限额使用,超支自理,节约归已”的原则掌握。其余部分仍按沪委老[1986]39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