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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
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94]京康居办字第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开发建设单位:
  现将《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1994年8月10日

关于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

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京政发[1993]50号文件和京政发[1994]39号文件的规定,现对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若干问题,作以下暂行规定:
  一、各区、县及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区县、本系统各基层单位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减免税费证明的初审,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集中到北京市康居工程工作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康居办)申请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和办理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
  二、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全市统一下达的小康住宅建设任务,与市康居办签定小康住宅建设任务单,并由市康居办出具小康住宅减免税费证明。
  三、康居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康居小区和项目住宅总量中部分为小康住宅的,下同)在征地阶段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须报送以下材料:
  1.经批准征地的具体地点、面积及规划情况;
  2.征地计划安排;
  3.本项目预计住宅建筑总量及计划提供的小康住宅数量(建筑平方米,下同)。
  四、规划方案已经批准,待办开工手续的康居工程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须报送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设批准文件(含建设用地许可证、经批准的规划方案和年度建设计划任务书);
  2.本项目提供的康居住宅数量。
  五、自建、合建、联建的康居工程项目,申请办理减免税费证明,除按上述第三、四条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外,还须报送以下材料。
  1.建设计划,包括资金来源及开、竣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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